药监局曝光10家药企广告(药品广告监管)

药监局曝光10家药企广告药监局曝光10家药企广告 郑州新世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晶珠藏药高新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好视力眼贴因违法行为严重、违法广告频发,严重欺骗、误导消费者。双红活血胶囊等10家药企生产的共10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被国家药监局点名曝光。

郑州新世明公司相关人士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表示,公司立即进行自查和问责。经核查,发现部分经销企业和部分代理商确实擅自改变广告内容并非法推广,并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给好视界品牌造成重大损失。该公司表示,已开展全面调查和整改。

食药监局曝光10家药企广告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012年第二期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公告汇总,曝光了10起违法行为严重、违法广告频率较高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案件。

这些企业和产品分别是:郑州新时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好视力眼贴、郑州寸草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远红外关节止痛贴、湖南爱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为人参荣大补膏、青海晶珠藏药高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双红活血胶囊(广告中名称为:晶珠双火)、青海晶珠藏药高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前列清茶。广西平南制药厂、广州陈李济制药厂生产的舒筋健腰丸、陕西香菊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郁金饮赤片(广告名称:国药710)、金龙补肾合剂生产的药品湖南湘众药业有限公司、济南基业海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持证人)保健食品海通牌奥妇康片(卫食健金字(2001)0021号)、广东仙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持证人)食品维多力牌天然维生素E辅酶Q10软胶囊(广告中注明名称:全新泰Q10软胶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表示,上述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中,部分广告的适用范围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范围。有些药品是非处方药,未经批准在媒体上做广告;一些药品未经授权在大众媒体上宣传处方药,含有利用专家、患者姓名证明等不科学的疗效断言和保证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视力好眼贴全面排查整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表示,好视力眼贴广告适用范围超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以患者形象、姓名作为证明、不科学的断言和保证等内容。功效等,严重欺骗、误导消费者。

郑州新世明公司相关人士表示,公司已启动严格的自查整改;调查中发现,江西市场代理商和宁波经销公司存在违规广告行为。该公司立即采取严肃行动:取消了江西代理商经销好视力产品的资格,彻底停止了宁波经销公司的广告宣传,对存在问题的宁波经销公司负责人进行了严肃的内部处理。

同时,为了避免今后出现类似情况,公司进行了全面排查整改:一是对全国范围内的广告内容进行内部审查。所有广告内容均须经过监督审核部门审核通过,坚决杜绝违法宣传事件。再次发生;二是对全国一线销售人员开展标准化培训和考核工作。一经发现违法宣传,查处一案;加强对高级经销商和外围经销商的管理,再次签订《经销商诚信承诺书》经销合同中的违规促销内容:未经经销商审核,不得发布区域广告或印制各种促销资料。公司。一经发现,将取消经销商经营产品的资格;公司将建立对广告的定期监管和规定。和抽查制度。如发现违规行为,将严肃查处,确保广告发布规范。

解决药品夸大宣传问题需治本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加大了对非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但制度和法律层面的特殊原因始终制约着问题的根本解决。

目前,我国药品广告的审查和移送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管理在媒体及其主管部门。对于专业技术性较强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作为广告管理机构的工商部门缺乏相应的专业人员。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难以及时识别、发现,无法及时制止。基层药品监管部门发现违法广告的,必须移送工商部门处理。没有主动性,监管就不可能到位。此外,一些新闻单位往往只追求经济利益,忽视广告的合法性审查。他们不会拒绝任何来访者,这助长了非法广告的传播。有的虽然已经批准,但不按照批准的内容出版播出,故意夸大功效和作用。

业内人士认为,在这种审批、处罚、公示分离的体制下,不同部门如果对同一违法行为没有统一认识,很容易造成工作衔接协调上的疏漏、相互推卸责任。并削弱执法力度。漏洞被不法分子钻了空子,导致处罚迟缓、监管不力。

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业内人士建议,工商、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建立违法药品广告案件协调、移送、查处机制,形成强有力的监管合力。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联合检查;对涉及严重虚假违法广告的药品,要及时提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停止销售、列入黑名单等行政措施。

媒体发布的药品广告,须先经过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广告审批和药品相关文件的批准,然后向工商部门备案,方可发布。这样可以避免不同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和衔接出现漏洞,从而将非法药品广告遏制在发布之前。

在广告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建设方面,可以参考现行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将违法发布药品广告分为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四个等级。违反信任,并进行评级评估。依法追究广告发布媒体的责任,停止其广告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其广告发布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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