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局发布2012年食品药品安全十大案件(食品药品事件)

潍坊市局发布2012年食品药品安全十大案件,99健康网据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2012年,潍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面实施数字化、网络化监管,扎实推进药品器械安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健康卫生等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食品化妆品安全违法行为,全市出动监督检查人员50530余人次,检查企业24810余家,发现整改问题7640余个,查处案件3337起。处理。为向全社会展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决心,进一步震慑不法分子,我局筛选了十起有代表性的重大案件并向全社会通报。十大重要案件如下:

1.潍坊市某医院非法渠道采购、使用药品案

2012年5月7日,执法人员在对潍坊市一家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院使用的部分药品无法提供合法的进货凭证,也无法提供该医院的经营资质和法人资格。供应人员如《药品经营许可证》。授权书及其他证明材料。经查,该院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共计价值82176.20元,获取违法所得81895.40元。医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医院处以罚款、没收的行政处罚共计246247.80元。

2、潍坊某医院使用爱克发干膜无产品注册证案例

接到厂家举报后,执法人员对潍坊一家医院使用的爱克发干膜进行了检查。经查,该院使用的10*12 AGFA干膜并非该标识企业生产,为假冒产品。违法所得合计27060元。医院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医院给予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共计81180元。

3、安丘市某医院向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个人采购药品案

2012年7月12日,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安丘市一家医院使用的甘油果糖氯化钠注射液系向他人购买。供应商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等有效合法资质。该药品涉案货物货值总额为25,248.00元。医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医院给予罚款、没收的行政处罚共计50,496.00元。

四、诸城市某医院使用假药案

诸城市某医院使用的中药饮片沉香、姜半夏经潍坊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发现其性状及鉴别不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号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药品按假药论处。该院使用假药违法所得共计10747.50元,涉案货物价值合计1562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共计57622.50元。

五、王某无证销售药品案

根据群众举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车库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车库内,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化脂灵片等药品,价值共计5685元。涉案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经营资格销售药品,违法所得8332.6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共计人民币36367.8元。

六、潍坊市某制药企业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地址现货销售药品案

根据群众举报,执法人员依法对一家制药企业进行检查。经检查,该公司未经批准,在批准地址以外的场所销售现成药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号第八条的规定,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号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其处以行政处罚共计28,557.55元。依法。

7、昌邑市某公司食堂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案件

昌邑某公司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号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予以没收。对非法经营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的,处2万元行政处罚。

八、寿光市一小学出售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的猪肉案

2012年5月9日,寿光市食品安全办公室会同市公安局、市畜牧局等部门对非法肉类摊贩进行排查时发现,寿光市一小学购买并使用猪肉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在餐饮服务方面。该小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法处以2万元行政处罚。

9、高密市某医院从无证单位采购医疗器械案

2012年7月,高密市某医院私自购买三类医疗设备、一次性输液泵、一次性麻醉穿刺包一套,总价值50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孙某《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等资质证明,也无法提供购买上述医疗器械的有效合法票据及随附收据。医院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医院给予罚款、没收共计15000元的行政处罚。

10、潍坊市某医疗器械销售中心经营无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案

根据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案件移送函,我局与潍坊市公安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潍坊市一医疗器械销售中心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中心购买、销售的华佗接骨贴等医疗器械均为假冒产品,且并非该企业生产。该销售中心违法所得961.50元,涉案商品价值54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款、没收款共计6961.5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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